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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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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Published

  • Released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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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的部署要求,推动《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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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的部署要求,推动《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各类科研活动的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切实把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所辖地发生的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三、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严禁发生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以高质量成果为核心的分类考核评价方式,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得使用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四、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五、从事各类科研活动的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弘扬以爱国、创新、奉献、求实、协同、育人为核心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团队成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建立科研人员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要按照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七、省科技厅将把各有关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批复相关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各有关单位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将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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